山东大学青岛校区--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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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务部《关于清理往来款项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8-12-12   点击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与完整,根据《教育部关于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实施政府会计制度的意见》(教财〔20186号)、《山东大学关于推进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工作的意见》(山大财字〔201827号)、《山东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遵循“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及时清理”的原则,学校将对往来款项(暂付款、暂存款)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经费承担监督和管理责任,须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及时核销往来款;各项目负责人是本次往来款清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尽快办理相关核销手续。

二、借款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暂付款,以及除购买进口设备之外的差旅费、材料费、小型设备费、会议费、出版费、版面费等暂付款,均需在1225日前全部核销。

根据《山东大学暂付款管理办法》及《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各类暂付款还款期限具体规定如下:

(一)教职工、学生差旅费借款,应在出差结束后15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推算),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二)购置实验材料等借款,应自发票签发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三)购置设备借款,应在设备验收入库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四)零星工程维修修缮、实验室改造等专项借款,应在审计报告签发15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五)科研项目结题时,必须确定该科研项目所有暂付款全部核销完毕。

三、特殊情况处理

1)长期挂账的借款,可以直接用现金还款。

2)如有发票丢失的,可以向对方单位索要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其他特殊情况,可根据有关财务规定和财务部协商进行核销。

四、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的,学校将暂停该项目的借款。

暂存款为财务部已收到但尚未确认收入的各类款项,请在1225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六、一年以上的往来款如在20181225日前无法核销,请在1220日前提交情况说明,并及时与财务部沟通协调。

联系电话:

中心校区:0531-88364758

趵突泉校区:0531-88382169  

千佛山校区:0531-88392221

青岛校区:0532-58630090

 

 

财务处

 2018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