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校区各单位:
按照《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16〕39号)及结合青岛校区实际情况,为了规范校区差旅费报销管理,现将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报销差旅费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各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人员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严格审批并承担监督责任。对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出差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车辆所有人及出差人员个人承担。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地质勘察等科研活动,以及运送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等原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发生交通费用需要报销的,应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详细载明出差人员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因,交通费用根据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按当次路程的合理估计(原则上一公里不超过一元)予以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非公共交通工具往返济南青岛时,单程按不高于济南青岛乘坐相应火车的票价加市内公交车票(10元包干)予以报销,超出部分个人自理。
如遇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发生调整时,执行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青岛校区财务处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