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青岛校区--财务处
业务指南 网站首页 / 业务指南 / 正文
报销票据要求
作者:   时间:2017-09-12   点击数:

一、票据基本要求

(一)票据包括增值税发票、财政票据、飞机票、车船票、银行票据、国(境)外票据、校内往来结算票据等外来和自制的合规票据。下文所提及的发票指上述各类合规票据。

(二)票据基本内容应填写正确、齐全,并按票据要求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印章。付款单位或客户名称应为山东大学,飞机票、车船票、人身保险费发票、出国签证费票据、手机通讯费发票等票据除外。

(三)挖补、涂改、虚假、金额大小写不一致的票据不得报销。

(四)同一单位开具的连号票据及同一天开具的多张票据,视为单张票据。单张票据金额在500元(含)以上的,如票据上无明细内容,报销时须附加盖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等印章的明细清单。纳入学校合同管理范围的业务事项借款或报销时,单张票据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须附合同。

(五)经费报销实行网上预约报账,报销时须提供预约报销单、发票、明细清单、合同等。

二、票据报销期限

当年票据一般应在当年报销,原则上可延至次年630日前报销。

三、票据丢失的报销要求

(一)飞机票、车船票丢失的,经办人填写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网上订单、票据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可据实报销。

(二)其他票据丢失的,经办人填写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供加盖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记账联或存根联复印件,可据实报销。

四、无法取得合规票据的报销要求

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数据采集等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等合法票据的,经办人填写情况说明,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可据实报销。报销时须提供具有收款人签字(手印)、身份证号等信息的材料。


上一条:一般报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