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支出流程图

二、国内差旅费
(一)差旅费报销执行《山东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山大财字〔2020〕17号)。
行政差旅是指各单位出差人员使用机关职能部门、直属附属单位部处运行经费因公出差。
业务差旅是指各单位出差人员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因公出差。
(二)票据要求
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订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等),必须连同当次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
票据类型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票据、住宿费发票和其他相关票据。

(三)业务差旅费报销
1.报销审批:项目负责人审批
2.城市间交通费:
(1)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2)确因工作需要,可选择高于自身相应级别的交通工具,并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标准报销,报销时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表》。
(3)二级专业技术岗人员可乘坐一类交通工具。
(4) 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火车6小时以上的,可选择自身相应级别上一级的交通工具。
(5)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
交通工具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3.住宿费
住宿费限额标准见《山东大学国内业务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后附),以实际住宿天数为依据,实际住宿天数一般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减去一天计算。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4.交通补助和伙食补助费
(1)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包干使用。
(2)市内交通费发放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同时据实凭据报销往返常驻地、目的地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间的市内交通费用。
(3) 伙食补助费发放基本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120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100元。
(4)确因工作需要,到济南远郊区县(济阳、平阴、长清、章丘、莱芜、商河等)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等费用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补助。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出差人员到相应远郊区县出差报销参照执行。
(四)行政差旅费报销
1.报销审批:报销时须提供《山东大学公务外出计划申报单》,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所在单位其他负责人审批。
2.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类别 |
交通工具 对应人员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一类 |
1.院士及相当于院士的学者; 2.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公务舱 |
凭据报销 |
二类 |
1.正高级职称人员; 2.五级及以上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3.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 |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三类 |
其余人员 |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二等软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间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乘坐软卧,按照软卧车票报销。
3.住宿费
实际住宿天数一般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减去一天计算。住宿发票应注明住宿天数、人数、单价等基本信息。
行政差旅严格执行《中央和国家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号)中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住宿费标准。修订后的住宿费标准限额中,每个地区(城市)均分别制定了具体标准。详见《山东大学国内行政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五)交通补助及伙食补助
1. 行政差旅交通补助可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按基本标准包干发放市内交通费,基本标准为每人每天80元。
或者据实凭票据报销往返当天的市内交通费用(含往返常驻地、目的地至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码头间等市内交通费用),不再领取当天的市内交通费补助,仅按照其余出差天数计算交通补助。
2. 行政差旅伙食补助
伙食补助费发放基本标准除西藏、青海、新疆每人每天 120 元外,其他地区均为每人每天 100 元。
确因工作需要,到济南远郊区县(济阳、平阴、长清、章丘、莱芜、商河等)出差且实际发生住宿、交通等费用的,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发补助。威海校区、青岛校区出差人员到相应远郊区县出差报销参照执行。
(六)其他情况
1.住宿费定额包干要求

2.不能选择住宿费定额包干的情况

3.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补助发放天数
请注意《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是否注明“伙食自理”字样。
会议、培训通知中明确写明“伙食自理”的,可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相关市内交通和伙食补助费。通知中未注明“伙食自理”相关内容的,仅可发放往返路途的伙食和交通补助,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
4.租车出差相关问题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报销时须提供注明用车起止日期、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租车合同(协议)或用车单,据实凭据报销租车费发票,不发放用车期间(以用车起止日期为准)的市内交通费。
5.自驾车出差相关问题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调研、社会调查、考古挖掘、地质勘察等科研活动,以及运送材料物品、仪器设备等原因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发生交通费用需要报销的,应提供特殊事项说明,详细载明出差人员不便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原因。
交通费用根据燃油费和过路过桥费按当次路程的合理估计(原则上一公里不超过一元)予以报销。报销交通费后,可正常领取差旅补助。
6.应提供《特殊事项说明》的情况
(1)出差期间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
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单位按规定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发放天数扣除因个人原因前往其他城市的天数。
(2)业务差旅选择高于自身相应级别的交通工具
确因工作需要,业务差旅可选择高于自身相应级别的交通工具,并按相应级别的上一级标准报销。
(3)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不全(未实行住宿费定额包干)

(4)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交通费用的
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了交通费用的,城市间交通费报销金额按当次往返路程合理估计或不高于出差目的地与驻地之间按规定乘坐相应公共交通工具的票价确定。
(5)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用超标
城市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用超标准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6)发生签转或退票费的
提供特殊事项说明,据实报销。
7.另附其他证明材料的情况
(1)邀请校外学者、专家或有关人员来校或赴外地开会、交流、访问、调研,报销时须提供加盖所在单位公章的邀请函或书面说明
(2)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的,应附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通知中未注明“伙食自理”相关内容的,仅可发放往返路途的伙食和交通补助。
(3)确因工作需要租车前往目的地的,用车期间(以用车起止日期为准)无交通补助。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注明用车起止日期、出发地和目的地的租车合同(协议)或用车单。
(4)经学校批准借调到国家部委等部门或赴外地扶贫等工作的,报销工作期间的房屋租赁费用时,须提供租房合同。
三、公务接待费
国内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山东大学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山大综字〔2020〕20号),外宾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山东大学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山大外字〔2014〕26号)。
1.国内公务接待
(1)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控制。
(2)报销材料包括:
①接待审批单;
②接待清单;
③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
④发票及消费明细。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接待审批单与公函接待内容保持一致,接待清单据实填写。发票与消费明细内容保持一致。
(3)公务接待标准:
①一次公务接待活动,只可安排一次工作餐,菜金标准不高于100元/人,面食、茶水、服务费等附加费用不超过菜金总金额的30%;
②公务接待陪餐人数的规定,客人10 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超过 3 人;客人 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4)公务接待活动中,不得提供香烟,一律不用酒。
2.外宾接待
(1)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
(2)外宾接待需要校领导出席的外宾接待,应报国际事务部,由国际事务部及学校办公室协调校领导出席。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做出承诺。
(3)报销材料包括:
①接待审批单;
②接待清单;
③单位公函(中、英文版);
④财务发票。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接待审批单与公函接待内容保持一致,接待清单据实填写。
(4)外宾接待标准:
①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级、大学校长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②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我校校长、书记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副校长、副书记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包含与有关单位联合安排的宴请。
③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④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副部级(含)、大学校长及以上人员来校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副校长职务的,每人每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3.加班餐费
(1)各单位安排加班餐,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列出人员名单、人数和加班事由,用餐标准不超过30元/人。
(2)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情况说明(加班事由、人员名单、人数)。
4.使用横向科研经费、个人科研发展基金报销加班餐费、接待费需提供“科研业务专项经费使用说明表”。
四、会议费
1.会议费报销按照《山东大学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山大财字〔2016〕40号)执行。
2.举办或承办会议借款需要的资料:
①会议通知;
②举办会议预算表;
③借款单;
④金额20万元及以上,应履行大额资金审批手续;
⑤国际会议需提供教育部批准办会的文件。
3.举办或承办会议报销所需资料:
①会议通知;
②举办会议决算表;
③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
④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发票、明细清单、委托合同(协议)等;
⑤国际会议需提供教育部批准办会的文件。
4.会议费的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国内管理会议 |
340 |
130 |
80 |
550 |
国内业务会议 |
400 |
150 |
100 |
650 |
重要学术会议 |
500 |
150 |
100 |
750 |
在华举办国际会议 |
700 |
200 |
300 |
1200 |
5.不计入会议费综合控制定额标准,从相应的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1)参会专家人员费用,费用标准(税后)如下:
①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0元;
②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不超过2000元;
③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2)国际会议同声传译人员翻译费、同声传译设备租金:
①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的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5000元;
②使用联合国官方语言以外的其他语种同声传译人员,每人每天6000元;
③笔译费用定额标准为每千字200元;
对于境外同声传译人员,我方只承担同声传译人员乘坐经济舱的国际旅费,据实结算。
(3)会议论文出版费等其他费用据实报销。
五、设备、家具、材料费
1.设备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因购置或自研自制仪器设备、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购置单价1000元(含)以上的设备,需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固定资产建账手续。报销时须提供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入账单”和“预约报销单”(无需在财务系统预约)。
2.家具购置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因购置家具而发生的费用。
购置单价1000元(含)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家具,须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家具建账手续。报销时须提供发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的“山东大学家具入账单”和“预约报销单”。
3.报销设备、家具时,需附材料:
①预约报销单;
②发票;
③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入账单;
④设备购置申请表;
⑤金额超过2万元(含),需附采购合同。
4.购置固定资产时需借款,借款时需提供:
①预约报销单;
②借款单(第一联);
③设备购置申请表;
④金额超过2万元(含),需附采购合同。
5.购置进口设备
(1)借款时需提供:
①借款单(第一联);
②预约报销单;
③进口设备技术及售后服务协议;
④进出口公司对山东大学的付款通知书;
⑤设备购置申请表。
(2)报销时应提供材料:
①预约报销单;
②山东大学仪器设备入账单;
③进出口公司与供应商的合同;
④山东大学与进出口公司的代理协议
⑤发票。
6.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在学校活动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其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报销时须提供发票、明细清单。
所有化学类试剂、生物类试剂、贵重金属、动物、化肥等实验耗材以及单价1000元(含)或批量2万元(含)以上的其他实验耗材,报销时须提供“山东大学实验耗材采购结账单”。
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属校外单位的,报销时须提供写明材料(设备)所有权归属的合同或经科研管理部门审批的材料(设备)购置说明报告。
六、劳务费
1.发放对象为在校学生
通过酬金申报系统发放,网上预约后打印《山东大学酬金申报预约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交至会计服务大厅。
2.发放对象为校外人员
通过酬金申报系统发放,网上预约后打印出《山东大学酬金申报预约单》,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交至会计服务大厅。
发放校外专家劳务费还需附“山东大学专家费发放表”,项目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
3.发放对象为校内教职工
从科研经费发放的,提供“山东大学劳务费发放明细表”或“山东大学专家费发放表”。
从个人科研绩效发放的,提供“山东大学科研绩效发放表”。
从非科研经费发放的,提供“山东大学教职工岗位绩效工资发放表(业务专项)”
七、培训费
1.培训费报销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鲁财行〔2017〕27号)文件精神执行。
2.综合定额标准:
单位:元/人·天
培训类别 |
住宿费 |
伙食费 |
场地、资料、交通费 |
其他费用 |
合计 |
一类培训 |
380 |
150 |
90 |
30 |
650 |
二类培训 |
300 |
150 |
70 |
30 |
550 |
三类培训 |
240 |
130 |
50 |
30 |
450 |
一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厅局级及相应人员的培训项目。二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县处级人员的培训项目。三类培训是指参训人员主要为科级及以下人员的培训项目。
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各费用之间可调剂使用。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3.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
(1)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
(2)培训工作确有需要从异地(含境外)邀请授课老师,路途时间较长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讲课费可以适当增加。
(3)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本办法标准执行,原则上由培训举办单位承担。
4.报销材料
报销培训费,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当提供:
(1)培训计划审批文件;
(2)培训通知;
(3)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
(4)培训机构出具的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
师资费范围内的,应当提供:
(1)讲课费签收单或合同;
(2)异地授课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差旅费报销办法提供相关凭据;
(3)执行中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临时增加的培训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材料。